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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爱艺城 发表时间: 2008-11-20 20:40 点击数: 2627
(一)基本理念
第一条 本细则是加盟与代理同步推进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地区扩张以实现加盟代理经营的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与销售渠道为基本理念。
(二)目 的
第二条 本细则是订定艺术玻璃城加盟店与代理的组织活动,经营合格的零售对加盟店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以及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代理的权利义务等。
(三)加盟资格
第三条 加盟店与代理商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2)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3)具有一定的营销经验。在家装市场有一定的营销网络.
(4)做本部的加盟店与代理商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和援助。
(5)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6)对艺术玻璃的市场价值有一定的认知。积极致力于艺术玻璃城产品的推广.
(7)作为地区代理要在一定时间内建立良好的营销渠道.努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四)加盟代理条件
第四条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与代理商的条件如下:
(1)使用艺术玻璃城的统一商号、标识,在店铺安装所订的招牌、标识。
(2)加盟店需根据店面大小应向本部购买足以展示的艺术玻璃 .
(3)要接受本部的文本形式业务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五)基本权力。
第五条 加盟店与代理商基本权力如下:
(1)使用“艺术玻璃城”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艺术玻璃城”的标识作广告宣传活动。
(3)加盟代理关系解除时,可与本部协商回收部分彩雕展示成品。
(4)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
(5)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6)接受提供必要的情报。
(7)代理商拥有本部授权的本地区渠道销售拓展资格,本部有义务做到督查跨地区串货情况。
(六)商品供给
第六条 商品供给方法订定如下: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与即时定制结合的方法。
(七)支付货款
第七条 代理商与加盟店如向本部订货,需提前将部分货款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缴纳权益保障金者除外)
(八)退货的处理
第八条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方式,由代理商或加盟店与本部协商解决。
(九)保守的机密
第九条 加盟店与代理商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十)禁止事项
第十条 加盟店与代理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5)向本部授权经营以外的地区销售本部所提供的商品。
(6)渠道代理商禁止私自招收加盟店。
(十一)加盟代理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代理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持续亏损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
(3)代理商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导致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
(6)长期无故不从本部进货时.
(十二)除名与取消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或解除代理商代理产品资格: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影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代理营运时。
(十三)退 会
第十三条 加盟店与代理商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或停止代理关系,但至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十四)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或代理商负担。
(十五)细则的修正
第十五条 本部为本加盟代理细则修正的唯一有效主体.
(十六)附 则
第十六条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与代理商的营销,本细则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本部的斟酌决定。




